地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而進一步理順環保法律法規體系之間的內容關系,減少矛盾、沖突,使環保部門職責更加明晰,可以提高環保部門執行效率。
那以何為標準來廢止這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別濤解釋說,是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環境保護部對以下幾類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具體來說此次廢止標準分為四個方面:一是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的;三是帶有明顯計劃經濟色彩,嚴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運行規則以及妨礙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等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規定,或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政策與時俱進
據悉,《決定》中廢止的規章有十部,分別為《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