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
以《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為例,可窺見《決定》廢止規章的部分原因。《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主要是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和監管要求等內容。但是之前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取消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以此來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調整,《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已不宜繼續實施。
同時,《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有121件,那規范性文件又指的是什么?對此,別濤表示,其主要是指環境保護部(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環境保護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通過梳理《決定》將此次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大致分為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