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如《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顯不符合現行管理要求或不適應現實需要,如《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有新的規定,如《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調整對象已消失,如《關于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如《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等。
對此,郭凡禮認為,廢止規范性文件具有必要性。這些規范性文件被廢止原因有三:一是被廢止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多與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存在明顯沖突或不協調的地方,為更好地執法,需廢止這些文件;二是隨著大環境的變化,一些文件已經無法適應現實需求或明顯不符合現行管理要求,需與時俱進地進行調整;三是一些工作任務已經完成,規范性文件使用期滿,沒有必要再繼續執行。
而對于廢止之后的政策銜接,郭凡禮表示,對不適時、不適用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廢止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廢止的過程中,后續也會有新的政策替